標題:

有關物業風險問題想請教gumgumpersian??????????

發問:

剛上了一些地產代理的課程,導師說在普通法下,簽了臨時買賣合約,物業風險便由買方承擔,但在下覺得有些問題,只簽了臨時買賣合約,買方又未收鎖匙又未交吉給買方,如果單位發生火警,或者幅牆穿了個窿,尤其是自住中未交吉物業,不是對買方不公平嗎??? 更新: 另外請問gumgumpersian閣下不接受網友來信,如有問題請教閣下的話,還有什麼方法??? 更新 2: 小弟的意思未必是賣方故意行為,可能是外圍因素或意外,但買方鎖匙都未收 更新 3: 小弟仍有其他房地產有關的問題,如有興趣,請gumgumpersian抽空作答,THS

最佳解答:

多謝您的邀請回答,因我選擇退隱狀態,喜歡時會在這網看看問題,或者看看別人的回答是否正確... 或者看到有人特意邀請我回答時我也會回應,但有時看不到也未能回答,若您相信緣份的話,那可沿用這方式嘗試碰碰運氣看看我們在空氣中有否緣啦! 這樣說作為一個簽約後的具有效法律的文件,買方一定要承受多少風險的。若認為任何風險都不能承擔,一定要全數由賣方負責的話,那有誰敢賣樓呢?要知道香港作為一個自由經濟城市,要如何令經濟發達,就是多少要保障某一方的利益。當然公平一定要,但需拿一個平衡點。 換轉來說,您是賣方,雖則明知法律保障簽了合約後屬必買必賣,您會否惡意去破壞屋內設備或物件呢?我相信也沒有此道理吧! 我這樣說人與人接觸多少在乎於信任,賣方相信買方是一定會履行承諾去完成合約,而買方又信任賣方一定會按看樓時的模樣交樓給買方。這樣才能愉快完全交易嗎! 我是這樣看,一般的交易期是45天,於這段時間當然以極負面的想法,您要想到天掉下來似的都可以,但一般人是存於正面樂觀的心去面對,一般個半月也應沒什麼的大事發生,加上賣方都會忙於搬屋事宜,賣方他又或者都忙於新買的交易中,根本可以說沒太多時間去做無聊的事惡意去破壞屋內設備。 另一邊箱說有些炒家將交易期延長至三個月以上,以為方便他們出貨從中圖利,那這個越長的交易期對於買方來說根本所承受的風險就越大,所以有些人選擇求財在險中尋以為很開心,根本衰了也不知。 所以以一個正面的角度來說,賣方承受最快個半月後才收到樓價的錢,而買方就要承受這個半月的所有風險事宜,我看是公平得不過的事呀! 2008-10-04 14:57:49 補充: 若是意外大家也不想,所謂天災人禍保險都無得賠啦! 要記著所謂的合約精神就是要履行承諾,不能借故少事無意不完成交易,這是保障雙方的利益。若凡買家都有心找出問題去針對從而不完成合約的話,那何需白紙黑字簽合同呢? 法律就因明白人有私心,所以一定要想一些方法去確保不因某些少問題就不完成合約。 正如買方簽約後發覺樓價下跌就不履行合約的話,那他需付上合理的賠償給賣方的。舉一個例子,正如您去餐廳吃飯,點了一個餐後吃了一半後,後悔點錯了或太貴不想付款,這可以嗎? 其實法律就是看到人有私心與貪婪,所以才製訂一些條文從而保障賣方或供應一方。 2008-10-04 15:43:22 補充: 小熊維尼 ,我還想說一句,雖則現時的香港人變質了很多,壞人看似處處都有。但我們需有顆善意的心去看待別人,不是人人都是壞的,好人仍很多嗎!不要想得太過負面去鑽牛角尖看別人如何在您未取鎖匙前,如何去破壞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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